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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房屋建设税费收缴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房屋建设税费收缴的通
(萍府发〔2007〕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市城市规划区个人房屋建设项目(拆迁安置除外)规费收缴和税收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及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人防办、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的相关法规文件和萍办发〔2007〕3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继续严格控制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房,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建私房的,必须按萍办发〔2007〕3号文件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自住房的除外)、白蚁防治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和相关税费。
  二、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危、旧房改造,原危、旧房面积部分只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其他规费免交;超面积部分应全额缴纳所有建设规费。
  三、个人房屋建设在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应向建设所在地地税机关提供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主动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加大对个人房屋建设的税务稽查力度。建房人应向建筑施工单位索取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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