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所属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负担: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
根据各级政府的财力状况和学校的隶属关系,以上由地方负担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属学校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市本级所属学校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6:4比例分担;县(区)所属学校由省财政与县(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要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一线工作且服务至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五)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比例,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医疗保险缴费、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各县(区)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已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应继续延续,并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制度,将我市的学生资助工作推向前进。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全面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以分管副市长负责,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及时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地认真做好这项惠民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