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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遏止我市化工陶瓷行业不正当竞争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1)负责受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投诉;
  (2)负责调查、核实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掌握行业竞争动态;
  (3)负责对举报投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认定结论;
  (4)负责发布防治不正当竞争行为警示,引导企业规范、公平、公正竞争。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1)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3)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6)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7)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8)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经营者因清偿债务、转产、破产降价销售商品除外。
  (9)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捏造事实匿名举报损害竞争对手利益。
  (10)经营者的职工(含销售人员)实施前指行为,即视为该经营者的行为。
  3、鼓励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要保护举报投诉人,对举报投诉有功人员按案值的1-5%予以奖励。
  4、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如实举报投诉,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一经查实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举报投诉人的法律责任。
  5、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采用电话、来人来函、传真、网络、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投诉。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牵头,市中小企业局、市建材行管办配合。
  (十)反不正当竞争联合制裁机制
  1、在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成立市反不正当竞争联合制裁工作组,工作组由市工商联、工商、税务、公安、检察院、法院、国税、地税、科技、中小企业、建材、人民银行、技监、物价、环保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联合制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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