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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生态环境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实施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企业法人信用登记系统,依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银行债权,与有关部门一起制定实施企业改制过程中保全银行债权的具体制度。依法维护银行债权,对不能提交银行债权保全部门出具的银行债权保全证明文件的改制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给予停办工商变更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对存在逃债行为的企业,在年检时责令其补办银行债权落实证明;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人民银行负责牵头主办建立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个人)档案,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多头开户进行专项清理。
  萍乡银监分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银行债权管理工作。积极主动与市政府就企业改制与银行债权管理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组织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辖区内改制企业银行债权落实情况,监督改制企业落实银行债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十一条 联合制裁信息披露采取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两种方式。对债务人的联合制裁信息披露,视情节可选择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选择公开曝光的包含内部通报。
  第七十二条 联合制裁的内容包括:一是停止办理信贷等融资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人发生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可依据规定程序在同业采取以下措施:对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停止办理新的授信和贷款,停办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融资性业务;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担保人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融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时兼职或离职到其它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所兼职或任职企业的融资业务要谨慎考虑。二是停止办理一切银行业务。债务人损害银行利益的手段特别恶劣,情况特别严重的,或损害多家会员单位权益,危及行业利益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在同业对债务人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停止办理除支付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国家税收、还贷还息款项以及储蓄业务以外的一切银行业务,直到清理其银行账户。
  第七十三条 债务人有第六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市逃废债联合制裁领导小组申请,经市逃废债联合制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执行联合制裁。
  第七十四条 联合制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联合制裁申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市逃废债联合制裁领导小组提出,须填写《萍乡市联合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申报表》,提交联合制裁申请报告,提供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借款合同》和借据(影印件)等逃废债依据证明资料。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债务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全称、性质、主管单位、地址、主要历史沿革、职工人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生产经营项目、注册资金、资产负债情况等)。2、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事实、手段和方法等。3、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和偿还能力测算和分析。4、联合制裁措施和方法。申请报告、申报表和证明材料须经申请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做到事实清楚、真实准确。因申请材料失实导致被制裁人合法权益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消除其影响。
  (二)受理。市逃废债联合制裁领导小组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制裁申请材料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三)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事实不清楚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充与说明。对不符合联合制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驳回申请。申请被驳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市逃废债联合制裁领导小组申请复议一次。
  (四)发送《警示通知》。对支持联合制裁申请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债务人发送《警示通知》,《警示通知》写明:1、债权人或权利人权益受损害事实;2、要求债务人限期还款或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的明确要求;3、债务人拒不还款或侵权人不停止侵权行为可能引发行业制裁的后果。《警示通知》抄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警示期为30天。
  (五)确认。成员单位应在警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和制裁措施与方法的确认意见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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