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奖励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新增贷款的,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同比贷款下降的予以内部通报;同比贷款持平的不予奖励;同比新增贷款的每增1万元奖励2元。
第六十三条 奖励申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单位对工业企业的资金支持情况,提出奖励申请。市人民银行和萍乡银监分局将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申报材料,分县区认真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通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经贸委、市人民银行、萍乡银监分局根据最终结果核实奖励金额,并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十四条 奖励办法。市政府每年对各奖励对象进行一次评定,在全市工业经济工作会上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并以市政府名义抄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
十、联合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第六十五条 逃废银行债务是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业债权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成立萍乡市逃废债联合制裁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新闻媒体、市人民银行、萍乡银监分局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贸委。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对有偿债能力的逃废银行债务的债务人实施联合制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合制裁的日常工作。
第六十七条 联合制裁坚持“银行申报、集体审查、联合制裁、共同遵守”的原则。
第六十八条 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联合制裁范围:
(一)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的;
(二)通过非正常的相关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的;
(五)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六)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风险状况的;
(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的;
(八)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的;
(九)有其它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建立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个人)档案。由市人民银行牵头主办,联合萍乡银监分局、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法院、市公安局等建立逃废债企业(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关联人、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资产结构、债权、债务、逃废债方式、逃债事实等。
第七十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对逃废债企业(个人)进行联合制裁。
市经贸委负责逃废债企业联合制裁政策体系建设和逃废债企业信息系统建立的组织工作。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对企业破产、改制工作的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规定,依法规范企业破产、改制程序,纠正和制止不符合规定的改制行为。
市法院负责依法审理银行债权债务案件,在案件审理中,切实做到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继续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案件执结率。
市公安、检察机关负责建立经济犯罪信息管理系统;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市税务部门负责完善纳税查询系统,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服务,依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类偷逃税行为,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