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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生态环境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实施意见

  (四)报送格式。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所属年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的规定进行独立审计。
  第四十七条 企业未按规定披露(报送)财务信息的,由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第四十八条 企业的主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以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九条 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对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就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重点抽查,对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八、规范社会中介机构运作

  第五十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中介机构业务规范,在萍乡范围内执业的市内外社会中介机构,包括担保、公证、登记、评估、法律、会计和审计等,均要做到行业自律,坚持公平、公正,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五十一条 在萍乡执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资质条件,并在相关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取得执业资格。
  第五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做到热心服务,诚实守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出具的各类报告上粘贴防伪标识,向相关部门报备业务和收费情况。
  第五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要大力开展诚信建设,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同行业之间应自发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开展公平竞争。
  第五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收费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实际,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原则,合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充分给予企业服务优惠。
  第五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接受业务委托应根据中小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收费方式、期限、优惠标准。对中小企业融资办理注册验资,抵押担保评估、登记、公证,社会中介机构应将期限确定为两年一次;对于中小企业相同资产重新办理评估、登记、公证,社会中介机构应减半收费。
  第五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实行业务公开,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自律惩戒;对参与造假者,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兑现银企合作政府奖励

  第五十九条 为鼓励在萍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萍乡工业经济发展,缓解企业发展资金困难,密切政银企合作互动关系,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发展,设立银企合作政府专项奖励基金。
  第六十条 奖励对象。市农业发展银行、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市中国银行、市建设银行、省农信社萍乡办事处(各县区信用联社)等。
  第六十一条 奖励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对全市中小工业企业累计新增贷款额(包括承总汇票、保理、贴现贷款等),以月平均余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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