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创新活动,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恶性竞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八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创新活动,应遵守行业行为准则和银行员工操守守则,向客户准确、公平、透明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与创新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
第三十九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风险限额,确保各类信贷创新活动能与本行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相适应。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应以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金融创新作为良好监管的重要标准,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的监管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创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鼓励商业银行在信贷创新活动中,以更加开放和合作的方式建立监管和被监管的关系,及时负责任地向监管机构报告风险事件或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
七、真实披露中小企业财务信息
第四十二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在萍乡范围内的各类中小企业均应真实披露财务信息。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所披露的财务信息应当符合《
会计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统一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二)真实及时原则。企业财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信息资料,不得借口拖延。
(三)重点突出原则。所披露的财务信息应根据财务信息的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对影响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可能误导财务信息使用者的重要财务信息,应当充分、准确地披露。
(四)便捷适用原则。所披露的财务信息必须具有方便、快捷、简单、适用等特点,并能满足有关各方的需要,提高财务信息利用效果。
(五)安全有效原则。企业对外披露财务信息,信息使用者使用财务信息,都应当依法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财务信息安全,不得非法利用和传播企业财务信息。
第四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负责财务信息的编报工作,同时又是财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一)报送基本要求。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向财政、税务等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应一致。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应当将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二)报送范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经贸委、国资委、中小企业局、工商、税务、财政等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及开户银行和企 业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其他有关部门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法律依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三)报送时间。企业应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月份财务会计报告;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中期结束后5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对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