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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生态环境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创新中小企业授信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为支持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积极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创新中小企业授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成立中小企业授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风险或公司授信业务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政策和实施方案,协调行内各部门支持、配合中小企业授信发展。公司业务部门可在内部设立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团队或岗位,加强中小企业授信的拓展和管理力度。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中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三十四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中小企业授信政策应适应中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并针对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其自身特点,调整授信业务评价和管理方法。在贷款评价方式上,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来确定发放贷款,参考税收、公益捐赠等因素,不单纯依赖提供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信贷业务人员要深入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提高授信的质量。
  (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短、频、急资金需求的特点,合理设定对中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对不同中小企业或不同授信实行差别定价,并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不设上限,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随时自主调整,以实现风险与收益匹配的目标。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推出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授信产品和金融服务。对中小企业授信以项目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为主。鼓励各商业银行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积极创新中小企业信贷新产品。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接受仓单、汽车合格证、库存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动产和权利的抵质押、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担保、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方式,强化对借款人股东资产的约束,提高贷款偿还的可靠性。对于资本积累丰厚、经营实力强、现金流量充沛、信誉卓著的优质客户,可以免担保提供授信。
  (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构建中小企业授信激励约束机制,将中小企业授信发展任务与整体公司授信任务同时下达,将信贷业务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的收入与其做中小企业授信的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绩效指标挂钩。公司业务、财务、科技部门要协助建立中小企业授信综合效益核算体系,实现对中小企业授信的独立核算。同时,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授信的操作管理办法,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对业务有关人员不当操守和失职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保具有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创新活动所必需的人员、资金、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各种资源。
  第三十六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创新活动,应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以信贷创新为名,违反法律规定或变相逃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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