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建立企业融资需求定期审核推介制度。项目推介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融资需求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通过《江西省银企合作信息管理系统》报市银企合作办,由市银企合作办统一向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推介。
第十七条 建立银行评估意见定期反馈制度。对推介的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各自的贷款评审条件和程序,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企业及项目的评估,形成明确的贷款意见后,及时向企业反馈信息,企业根据反馈信息及时与银行对接,洽谈贷款事宜。
第十八条 建立反馈意见定期跟踪落实制度。市经贸委将企业融资和银行反馈的信息及时通报市人民银行和萍乡银监分局。三部门根据分工要求对融资过程进行定期跟踪落实,督促银行和企业建立诚信、履行承诺,并将跟踪落实的履约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九条 组织市银企合作融资洽谈会。由市政府主办,市经贸委、市人民银行、萍乡银监分局共同承办,每年举办一届银企合作融资推介洽谈会。三部门联合在深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调查了解企业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确定参加银企融资项目推介洽谈会的企业名单、项目及融资额。
五、落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从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县(区)相应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批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度办法确定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在萍乡市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金兴办的财税贡献大的民营企业,不扶持偷税漏税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非诚信企业。
第二十三条 为扶持更多的中小企业发展,原则上中央或省级安排了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项目,除上级财政规定安排配套资金的,市级不再重复安排。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为定额贴息、无偿补贴。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无偿补贴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六条 定额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二十七条 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批,联合下达萍乡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八条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必须是中小企业,重点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外向型民营企业、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的民营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市、县(区)政府重点支持的民营企业。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受理时间为期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