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救助工作的引导和宣传。民政、城管部门要在城区各汽车站、火车站、繁华路段、交通要道、各救助站出入路口等显要位置设置救助管理站引导牌,方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求助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
四、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各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各救助管理站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和分类管理。
(二)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有14岁以下未成年人流落街头流浪乞讨的应实施保护性救助,将其送往辖区内的救助站或福利院和敬老院。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操纵、唆使儿童强讨强要、从事违法活动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市、县(区)民政部门所属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履行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职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条件要优于成年人,救助场所应与成年人分开,有条件的地方应单独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在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力度。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共同积极参与配合。
五、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医疗救治问题
(一)民政、公安和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当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城区范围内发现的重病卧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城管等部门通知市急救指挥中心(120)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民政部门负责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病人病情稳定后可根据甄别的身份等具体情况,由所属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通过其它方式帮助病人离院并送回原籍。对流浪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门查找其监护人,查找不到的护送至市精神病院鉴定、治疗,同时通过公安机关继续查找,病人病情确认稳定后查找到原籍的由相应救助机构负责救助其返回原籍的有关费用。
(二)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传染病(含艾滋病)、精神疾病的医疗救治工作,由卫生部门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指定医疗机构解决。对市城区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治情况及费用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
(三)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吸毒人员戒毒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