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交通、铁路部门
建立购票绿色通道,协助安全护送。为保障受助人员及时乘车返乡,交通、铁路运输部门要明确购票渠道或制作专门的乘车凭证,在救助站出示有关证明后,要优先保障由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所需购买的乘车凭证或车票,同时在乘车凭证或车票上作出不准转卖和退票的标记,并由司乘人员协助做好途中安全监管工作。
(八)民族宗教部门
协助辖区内救助管理站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为救助管理站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九)残联部门
协助各救助管理站做好聋哑流浪乞讨人员的手语翻译工作,对有疑问的《残疾人证》予以复核,指导和支持辖区内的救助站建设无障碍设施。
二、齐抓共管,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民政、公安、卫生、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区、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宾馆周边、繁华街道及风景旅游区、宗教活动场所、交通要道等重要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公安等执法机关在这些场所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引导其到辖区内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及时查明身份、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7岁以下的流浪未成年人应护送到所在地的福利院(敬老院),对其中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城区各党政机关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对在本辖区内遇到的流浪乞讨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或引导其前往本级救助管理站求助。
各县(区)政府也要按照国务院《办法》的要求,并参照本意见所明确的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好本区域内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完善救助管理设施,建立救助管理网络
(一)各县(区)政府要做好县(区)救助管理站设立、编制人员核定工作。全市未建立救助站的县(区),应尽快建立救助站,做到有编制、有经费、有场地,确保正常开展救助管理工作。有条件的社区应建立社区救助点,负责对社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劝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