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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注意发现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要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以乞讨盈利为目的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3、在各级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配备警务人员,负责维持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协助做好非救助对象的劝返工作,劝阻制止救助对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破坏救助设施、毁坏盗窃公共财物、强行索要、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的行为。
  4、接到群众报警,对流落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治时,应当询问、查明身份,属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危重病人应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送辖区内救助管理站救助。
  5、协助各救助站查寻身份不明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工作。
  (三)财政部门
  1、合理安排各级救助管理站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检查救助管理站经费预算执行工作。
  2、各级财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安排核定卫生部门对流浪街头的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危重病人医疗救治费。
  3、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福利院或敬老院安置的无法查清原籍地的流浪乞讨人员和7岁以下的流浪儿童据实核拨专项救助经费。
  (四)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流落街头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其向救助站求助。发现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有责任通知或护送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五)卫生部门
  1、确定市级及各县(区)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2、各定点医院负责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提供医疗救治。
  3、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六)司法部门
  1、各级司法部门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2、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结合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揭露其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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