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萍府发〔2007〕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细则》)及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等中央六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成立“萍乡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局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任成员,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同时,各县(区)成立相应机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民政部门
1、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
3、负责指导、督促本级所属救助管理站和各县(区)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4、对无法查清原籍地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各县(区)由所在县(区)敬老院或福利院安置,萍乡城区内的由安源区福利院负责安置。
(二)公安部门
1、各级公安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询问其基本情况,检查有效证件,确定无任何疑问的情况下,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按属地管理原则(下同)送所属县(区)救助站救助。对未成年人(其中7岁以下的送县(区)福利院,7岁以上含7岁的送救助站)、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