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接收部门和单位应在接到退役士兵所持退伍安置部门开出的工作介绍信后,半个月内将退役士兵分配到具体的安置单位。转业士官的工资或补助一律按现行规定由接收单位从8月1日起发放;义务兵的工资,从各主管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后,到接收单位报到之日起计发。
4、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退伍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日起,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5、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或整体改制、关闭、破产,接收单位生产经营正常的,三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6、对转业士官、因战因公伤残、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三种对象,必须按照政策优先安置。
7、对分配到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企业的,不得强迫个人购买股金;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分配到上述单位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要按照《
劳动法》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办理养老 、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并负担规定的费用,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8、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部门、单位因特殊情况接收人员确有困难,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义务的,应在安置计划下达后20天内向退伍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与退伍安置部门协商,报同级政府批准,可按一定比例实行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有偿转移的经费标准,市属部门和单位按每个安置任务3万元的标准承担,县(区)的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有偿转移的经费一律自筹解决。
确定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部门和单位,凭同级退伍安置部门发给的《退伍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一个月内将有偿转移金一次性转入安置保障金专户,逾期不交的,仍按计划派遣退伍士兵。
9、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按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非常补对象标准(130元/月)发放,发放时间从退役士兵退出现役的第二年3月起至开具工作介绍信的上月止。
10、建立市、县(区)两级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保障金的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等。安置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等相关经费支出。当年结余部分可转入下年继续使用。安置保障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支出时由退伍安置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三、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