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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萍府发〔2007〕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7〕8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
  2007年度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继续实行“按系统、按比例均衡负担,包干安置”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下达指令性分配计划,驻萍中央和省属单位、市直单位、县(区)实行分块负责。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在制订和分解安置计划时,尽量将他们分配到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上岗。主要安置在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工勤岗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编制的才能分配。所有需要指令性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都要服从政府安置。已安置工作的,自退伍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取消安置资格。
  二、严格执行现行安置法规和政策
  为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现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确保今年退役安置的任务如期完成,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政策规定:
  1、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市政府安置计划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承担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2、政府安置计划下达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及时向退伍安置部门报送计划分解方案。逾期不报的,退伍安置部门可以在规定时限内直接按计划向其派遣退役士兵,确保在当年度落实政府安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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