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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再次申报时,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纸质和电子表格)、《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缴费凭证复印件。

  (2)上述材料齐备后,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申报期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后,转交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3)公益性岗位的社保补贴,从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统一办理社会保险起,开始执行新的社保补贴办法。在办理之前,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对象,原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新政策享受上述两项社保补贴,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以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17%的缴费率缴费,其中9%列入养老保险补贴范围,8%由个人承担(按20%的缴费率缴费,其中12%列入养老保险补贴范围,8%由个人承担);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5%。操作程序仍按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意见》(合就[2003]22号)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岗位管理

  (一)属地管理。即根据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所处的区行政区域,从本文下文之日起,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改为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含4个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试验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应尽快建立公益性岗位工作机制,掌握辖区内“4050”人员状况。本文下发前省直单位原已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仍由省职介中心继续统一管理。

  (二)岗位申报。建立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凡公益性岗位出现空岗,用人单位可随时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对非党政机关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党政机关提供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相应证明,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向市财政部门备案。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公益性岗位相关材料,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统一收集、保管、备查。

  (三)资金申报。用人单位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新申报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协议)、《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聘用人员工资发放表、资金申报表,报送给区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每月1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将以下材料备齐:①汇总后的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含电子和纸质表格);②用人单位资金申报表;③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④用人单位开具的收据;⑤用工协议;⑥《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报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市就业办,市就业办每月15日前将资金拨付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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