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31号)、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的通知》(合就〔2006〕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对象
1、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对象为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以下就业困难对象:
(1)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最晚至2007年12月31日);
(2)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
(3)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的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2、上述人员要求参加公益性岗位除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外,非“4050”人员的就业困难对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夫妻双失业家庭携带《结婚证》或户口簿;单亲家庭携带离异和社区证明;丧偶家庭携带社区证明;市级以上劳模携带证书;现役军人家属携带部队团级以上相关部门证明;公安民警家属携带分局以上证明;企业军转干部携带转业证书。
“零就业家庭”依据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零就业家庭”登记表的信息为准。
二、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一)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
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每月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为450元/月)。凡本市党政机关腾岗安置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以实际工作岗位为准),仍按《关于我市公益性岗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就[2004]5号)规定,其劳动报酬由市财政部门承担2/3,市劳动保障部门承担1/3;非党政机关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报酬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各承担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