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办理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需提交:
①填写完整的《确认项目申请表》一份;
②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③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④被鉴定人近期检查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⑤身份证复印件;
⑥一寸近照二张。
8、办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需提交:
①填写完整的《非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
②被鉴定人原始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③被鉴定人近期检查病历并复印原件及复印件;
④身份证复印件(被鉴定人如有精神、智能障碍,还需监护人身份证
复印件并签字认可);
⑤一寸近照二张。
(三)申请人持鉴定所需材料向鉴定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鉴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由鉴定办公室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和交款通知单。
(五)申请人持交款通知单到银行缴纳鉴定费用后,将交款证明反馈鉴定办公室。
(六)鉴定办公室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后,应提前2日通知申请人。并按需鉴定科别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
(七)被鉴定人应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接受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如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治疗的,申请人应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并在60日内将有关检查结果提交鉴定办公室,过期视为放弃鉴定;需要治疗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治疗后再行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申请人可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鉴定办公室同意,可延期进行鉴定。(进行医学检查、治疗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八)医疗卫生专家现场鉴定,提出各自诊断、鉴定意见,如鉴定意见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
(九)鉴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鉴定结论。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鉴定结论书。
(十)有关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十一)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专家库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