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家库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建立和管理,医疗保险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专家库成员的产生及变更。
1.凡符合本通知所规定任职条件的专家,由所在单位填制《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库专家推荐表》(见附件),经所在市的劳动保障局初审并遴选,并根据分配名额数量向省劳动保障厅推荐。在穗的部属、省属院校,省属医疗机构及驻穗军队、武警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推荐,名额计入广州市。
2.省劳动保障厅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推荐的专家进行审核,确定省专家库成员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向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有关单位公布。
3.专家库成员资格的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调离本省的,专家资格不再保留。
4.专家库成员因故退出和增补等变更工作在每个社会保险年度末办理一次。变更申报及审核程序按照专家库成员的产生及变更规定办理。
(三)专家库成员应当服从省劳动保障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各种调研、论证、咨询、检查、评审等活动。专家所在单位在安排专家工作时应予以必要的支持。
(四)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基本医疗保险专业知识及政策、法规培训,并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将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文件和《广东医保动态》向专家发放,逐步建立双向信息沟通反馈机制。
(五)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专家库成员职责,科学组织业务活动,切实发挥专家的作用。除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使用专家库外,各统筹市也可根据需要申请聘请本市之外的省专家库专家,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协调安排,聘请专家时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其支付劳务费。
四、2008社保年度专家库成员推荐工作
(一)专家库成员数量。
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专家库成员总数为100人左右,技术标准体系专家库成员总数为600人左右。
(二)专家库成员名额分配。
1.政策咨询专家库:
(1)长期从事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专家(10人),由省劳动保障厅聘任;
(2)从事医疗保险研究的专家(10人),由省劳动保障厅聘任;
(3)高级医疗专家和医院高级管理人员(80人)。
广州市52人,其中在穗的部属、省属院校,省属医疗机构及驻穗军队医疗机构45人,各单位具体名额分配略(由省劳动保障厅分别发文通知),广州市市属院校和医疗机构7人。深圳市5人,珠海市3人,汕头市2人,湛江市2人,其他市各1人。
2.技术标准体系专家库:
专业分布为:心血管内科、消化科、呼吸科、肾脏内科、血液科、内分泌科、肿瘤科、普通外科、骨科、泌尿外科、器官(肾)移植科、神经(脑)外科、胸(心)外科、儿科、妇产科、神经内科、传染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烧伤科、中医内科、放疗科、精神科、药剂科,共2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