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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关于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指导和鼓励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会同教育部门对积极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进行表彰。陕西银监局负责指导、帮助经办银行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系,同时加强对经办银行的监督检查,敦促国家助学贷款按计划及时发放。

  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把学生贷款信息纳入身份证管理系统,并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经办银行负责按照协议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发放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制订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缩短办理贷款的周期,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已签订借款合同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对于贷款比较集中的学校,经办银行要主动到校现场办公,实行受理、审批、签合同、发放贷款“一条龙”服务。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和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档案,逐步做到系统内、银行间与学校联网,实现信息互通。对借款学生要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同时,及时为借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要按月及时、准确、真实地向有关部门上报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报表。

  各普通高校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并按在校生规模的1∶2500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普通高校在同级教育部门和经办银行确定贷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工作,并向经办银行提供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审查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要制订本校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教育部门备案。要培养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本息。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应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要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按月及时、准确、真实地向有关部门上报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报表。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贷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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