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风险补偿金激励机制,当贷款违约额低于14%风险补偿金数额时,差额部分返还高校作为奖励;实现零违约率的高校,风险补偿金全部返还高校。当贷款违约额高于14%风险补偿金数额时,高出部分由高校、经办银行和省教育厅按照5∶4∶1比例共同负担。在与经办银行结算风险补偿金之后,由学校追回借款学生的违约金额归还学校。
八、完善贷款发放约束机制
经办银行和省教育厅一次签订为期6年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并不得随意更改、违约;在协议有效期内,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对已签订的协议进行修订。
经办银行应按照所确定的各学校贷款需求额度发放贷款,不得随意停止放贷。否则,省教育厅将停止该经办银行当年全部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因学校向经办银行虚假编报非本校学生或未经学生本人同意的贷款申请而导致贷款不能收回的,学校应承担贷款本息的偿还责任。
省教育厅和经办银行视各高校贷款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的落实情况,实施贷款发放工作。
九、实行违约学生信息公开制度
对于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超过一年拖欠还款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违约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将其信息提供给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确认后,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其姓名。违约信息公布后,违约学生继续履行还款协议的,应在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原公布姓名处注明。
十、完善管理体系
省政府成立由副省长任组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协调。
省教育厅负责开发建设“陕西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采集、统计监测工作,受理经办银行的信息查询;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和各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建设;组织省级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统一管理省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设区市级教育部门负责本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