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省教育厅与所确定的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
四、贷款比例和额度
实行普通高校贷款总额包干办法,每年10月份根据省教育厅与经办银行确认的省、市属高校名单,按照不超过计划内本专科在校学生20%的比例和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共同确定全省及各高校的贷款需求额度。
五、财政贴息方式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由个人自付。贴息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分担:省、市财政分别承担省、市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财政贴息经费纳入省、市财政年度预算。
六、贷款还本付息
借款学生毕业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计息时间从借款学生取得毕业证书(或终止学业)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计算。若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的管理办法实施贴息。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学校应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七、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
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普通高校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14% 的比例,支付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同级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财政部门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纳入省、市财政年度预算。
违约率的计算按照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要求执行,风险补偿金计算纳入经办银行计算机信贷核算系统,并定期报送省教育厅。经办银行与各高校每年计算一次学生贷款违约率,并于每年的10月30日统一结算风险补偿金。
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当学校学生的贷款违约率超过10%时,省教育厅应督促学校加强管理,促其降低违约率;当学校学生的贷款违约率超过13%时,省教育厅应召集相关学校校长进行提醒谈话,要求其采取措施,尽快降低违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