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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关于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关于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14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制订的《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日

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措施。为推进这项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管理体制,强化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建立风险补偿金激励机制,完善贷款发放和贷款偿还的约束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二、贷款范围和对象

  省、市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经办银行

  通过协商或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和陕西银监局负责陕西的省、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省教育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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