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工会在加强用人单位工会组建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同时,要加大指导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力度,监督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工会组织开展的对用人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的各项评奖、评先工作中,要将两项工作的标准列入重要指标。
(四)企业联合会要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及经营管理者的思想认识,促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用工登记和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各项管理措施,促进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在企业联合会开展的对用人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的各项评奖、评先工作中,要将两项工作的标准列入重要指标。
(五)地税部门利用税收征管的优势和便利,严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进行劳动用工登记。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设立过程中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发放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建立相应的联合监督制度;在企业年检工作中督察企业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进行用工登记。
(七)劳动保障、工会、企业联合会(经贸委)、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利用政府工作信息平台实现企业用工情况信息共享,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合力促进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具体工作机制另行制定)。
(八)大力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摸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用工登记情况。2006年至2008年的三年内,每年组织一次全市范围的劳动用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均由劳动保障、工会、企业联合会(经贸委)、工商、税务、财政、公安、建筑、水利、农委、妇联、共青团、工商联等有关单位参加,对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并按照附表的要求填报数据。
市里由劳动保障、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和地税等部门抽调专人成立督察组,定期对各县、区、开发区开展两项工作情况进行督察(人员分组情况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推动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开展。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要充分认识用工登记和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把推进两项工作做为协调劳动关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两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