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委会办公室向建设部和省政府值班室传真报出;
(七)安委会办公室承办人向建设部和省政府值班室确认。
第十一条 对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按下列两种方式进行分类应急处置:
(一)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尽快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指导性预案,依据所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二)按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等级进行应急处置。
1、特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在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厅长统筹协调,安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有关处室站办协助配合。
2、重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按照省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由厅长决策,统一指挥,安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有关处室站办协助配合。
3、一般安全事故、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分管厅领导决策指挥,安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其他处室站办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每年应将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与以往相关事故与灾害进行对比、分析,对于暴露出的重大安全管理问题,向安委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安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对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数据库建设的指导,并建立省建设厅统一的《山西省建设厅建设领域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数据库》,作为厅领导进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本工作程序包含六个附件,内容如下:
附件一: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分类
附件二: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附件三:破坏性地震分级标准
附件四:山西省建设厅应急处置职责分工表
附件五:山西省建设厅应急机构主要职责
附件六:山西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快报表(略)
附件一
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分类
一、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
1、在燃气的生产、输送、使用过程中,由于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发生泄漏,引起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在燃气的生产、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由于供气气质指标严重超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