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管理处为建设领域地震灾害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村镇建设管理处为村镇基础设施运营、工程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相应指导性应急预案的管理修订。
省建筑安全监督站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础支护、土方开挖、斜坡防护工程施工安全以及房屋建筑拆除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第五条 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根据省建设厅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 安委会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和业务工作特点,做好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相关的基础性工作。
(一)注意各类媒体有关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情况后,报告分管厅领导;
(二)定期开展安全形势分析,判断各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和灾害源,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预案或对预案进行修订,并组织检查落实;
(三)根据需要及时拟定有关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四)根据建设领域安全科技发展情况,推广应用新的安全防范技术;
(五)及时组织制订、修订相关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六)与日常工作中各类专家组织相结合,建立应对各类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专家信息库;
(七)建立省内外相关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基本情况的信息储备;
(八)注重学习交流国内外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处置的先进经验。
第七条 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接报实行对口接收,统一上报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对口接收各市建设(房地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
(二)立即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分管相应工作的厅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向安委会办公室通报情况;
(三)根据安委会指令,迅速向事发地的市建设(房地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传达省建设厅的初步应急处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