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合肥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涉及的社会平均工资,按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四、基金管理
(一)基金预算编制
市、县应分别编制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预算要以确保待遇支付为目的,做到收支平衡。各县于每年第四季度开始编制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预算指标中的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基金征缴率等重要指标,每年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共同确定后下达,作为编制预算的基础数据和市级统筹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基金收缴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市、县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基金支出帐户,用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拨付。
市、县地税部门应将征收到的工伤保险费分别缴至同级国库,由同级财政划转至本级财政专户。
(三)年终考核结算
根据市下达的各项目标完成情况,结合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由市财政、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考核。
五、业务管理
(一)基础工作管理。全市统一规范业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办事程序,统一制定使用相关的帐、表、卡、册,统一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编码。
(二)信息工程建设。市本级和三县实现计算机联网,使用统一的“金保工程”计算机管理操作系统,对工伤保险基础数据统一到市级实行集中管理。
(三)业务管理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由市、县分级经办。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委托承担所辖区域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市本级要加强对三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程序,完善操作办法,全面提高工伤保险管理层次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