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合劳社秘[2006]279号)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和《合肥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缴费办法
(一)缴费基数: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58号)规定,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基数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应缴费人数之积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费率:工伤保险缴费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按行业不同实行差别费率。现行我市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3.0%。今后基准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浮动费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费率浮动办法。
地税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或用人单位法人登记证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按照费率浮动办法确定浮动费率,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地税部门执行。
三、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