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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

  6、单位于结算年度内,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个人缴费基数核增或核减。

  7、《决定》和《意见》实施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补偿金额=∑少报缴费工资基数×8%×15

  8、自2007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核定缴费基数。

  根据《决定》和《意见》精神,为保证政策顺利过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城镇个体工商户有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上述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缴确有困难的,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确认缴费基数,在5年内缴费基数达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下岗、失业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自2007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统一调整为20%,不再执行17%的费率。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9、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尚未调整结算年度的县(区)从2007年起调整。

  10、有条件的县(区),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可委托公共职业服务机构或所在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代办,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按季、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1、自《决定》实施起两年内,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按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参保时,按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补缴费的起始时间为我省统一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1996年1月后成立的单位,从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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