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6]256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1、本市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2、自2007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养老以及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缴费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本单位职工签章确认,并在本单位经营、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签章后的个人缴费申报名册由单位保管备查。

  缴费人数发生变动时,缴费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4、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和费额的核定,并负责按月将有关征缴数据传递给地税部门。缴费单位负责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对单位申报数据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不一致时,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