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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企局、市农业局、市农办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2008年1月1日前,在市内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我市属于国家鼓励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产品加工技术改造项目,继续享受购置国产设备的40%抵扣新增所得税政策;对属于国家鼓励的内外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市级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和有困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

  (二)金融扶持政策

  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应针对农产品加工业的特点,开拓新的信贷品种。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示范企业,金融机构可以灵活运用票据、出口信贷等多种融资方式予以信贷支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及时发放季节性收购农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要积极开展农户信用评级建设工作,扩大农户贷款的发放面。加快完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农产品加工业信用担保公司,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各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担保。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银、企、农”风险共担机制。

  (三)收费优惠政策

  对各种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所办手续由市、区县(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全程代理。禁止对竹木等资源型农产品非法收取各种管理费、资源费。企业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经考核认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规划区内农产品加工业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规划区外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投资2000万元以上新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投产后,应按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以排污项目形式适当安排用于农产品加工业污染治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基地和加工设施用电,按所在区县(自治县)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计费。对新批准建立的农产品专业市场免收3年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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