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各项工作
(一)认定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培训体系。
1、以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单位,对所在地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认定。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农村劳动力情况和培训工作的实际,认定一批培训质量较高、培训行为规范、社会信誉较好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市局在原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基础上认定一批学校(培训中心)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在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确定一批定点培训机构,在各区尤其是三个开发区认定一批定点培训机构,方便农村劳动力选择和就地就近参加培训。各县根据培训工作需要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认定,同时增加认定一批初高中学和职业学校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
2、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热心承担农村劳动力培训任务;(2)具有面向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再就业相关知识培训所必需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备设施;(3)专业(工种)和课程设置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农村劳动力学习的需要;(4)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没有学员投诉;(5)具有一定的培训规模,培训质量好,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3.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报告、机构法人证照和《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申报认定表》(一式三份,见附表二)。
(2)核查。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聘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资料和办学条件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3)认定。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组核查意见,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定点培训机构初步认定后,在当地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4)发证。被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样式的“安徽省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牌匾。
(5)备案。各县要将所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书面认定通知、《农村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申报认定表》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分类开展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培训效果。
因地制宜,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培训工作,对边远地区的农村劳动力采取上门培训的方式,也可将实践教学的课堂放到田头、车间等。通过对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一是对农村即将毕业的初高中学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二是对农村初高中毕业后未能升学、退伍军人以及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培训;三是对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开展在岗农民工培训;四是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特别是外出务工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五是对参加过培训以及已就业的且有鉴定要求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