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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理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费,宣传教育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生活服 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第六条 根据合肥市居民医保缴费水平,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暂定为10元/床日。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的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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