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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和合理用药,制定管理措施,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治疗及医疗费用等的检查和审核,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

  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乙方:

  为保证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按照《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甲乙双方应督促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三、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规定和参保人员信息等情况。
  五、甲方应于每月月底前,将上月应由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拨付给乙方。
  六、甲方有权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七、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和费用结算服务。
  八、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单位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公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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