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居医保[200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了《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是: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四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 已取得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具备住院治疗条件。
(二) 已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实现住院参保人员医疗信息实时传送。
(三)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上年度未受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黄牌警告处理。
(四)作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程序:
(一) 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 提供向社会作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公开承诺书
(三)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置统一的城镇居民定点医疗保险标志,设立医疗保险窗口,规范记载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相关数据,并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费用日清单,建立医疗费用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