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二条 申报市技能大奖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肥市技能大奖申报表》(表样见附件一)一式4份,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二)候选人15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反映候选人近几年工作和业绩贡献情况),一式4份,所在单位盖章,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三)候选人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4份复印件;
(四)候选人工作照、2寸证件照各4张(不包括申报表上所附照片)。
第十三条 市技能大奖评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组织推荐。
(二)各行业(协会)组织、县(区)评审委员会、单位进行初选并将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
(三)市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拟表彰人选;
(四)拟表彰人选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申报市技术能手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肥市技术能手申报表》(表样见附件二)一式4份,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二)候选人1500字左右业绩材料(反映候选人近几年工作和业绩贡献情况),一式4份,所在单位盖章,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三)候选人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4份复印件;
(四)候选人工作照、2寸证明照各4张(不包括申报表上所附照片)。
第十五条 市技术能手评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组织推荐。
(二)各行业(协会)组织、县(区)评审委员会、单位进行初选并将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
(三)市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拟表彰人选;
(四)拟表彰人选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市技能大奖由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颁发荣誉证书。市技术能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授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