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市技能大奖每次不超过15人;市技术能手每次不超过20人。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市技能大奖和市技术能手由合肥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
第六条 合肥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市评审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经贸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评审、表彰等事务性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技能大奖和市技术能手的基本条件是:本市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业内认可的高级工以上技能水平,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生产一线技术岗位职工。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市技能大奖:
(一)荣获“全国技术能手”、全国行业(协会)技术能手或“省技术能手”、省行业(协会)技术能手称号,且有创新成果。
(二)被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授予首席技师、技能专家等称号,或为享受相应津贴的技能带头人。
(三)有高超的职业技能,能解决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市技术能手:
(一)取得县、区或市行业(协会)技术能手称号。
(二)在国家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20名,国家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12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6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3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6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获第1名。
(三)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有创新业绩,并在传授技艺,培养技能人才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十条 市技能大奖获得者,如有新的突出贡献可再次参加市技能大奖评选。已获得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一般不再参加市技术能手评选。
第十一条 竞赛产生的市技术能手按照相关竞赛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