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利用贷款建设本溪市八盘岭隧道收费还贷项目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政〔2007〕125号)
抚顺、本溪市人民政府,省交通厅:
本溪市政府《关于建设本桓线小市至碱厂一级公路的请示》(本政〔2005〕59号)、省交通厅《关于田庄台大桥险桥改造贷款的请示》(辽交公发〔2005〕344号)、抚顺市政府《关于抚顺市拟调整城建道路通行费收费方式的请示》(抚政〔2005〕91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本溪市八盘岭隧道新建工程项目,工程匡算总投资21036万元(含建设期利息820万元),银行贷款14024万元,贷款本息通过设立新的收费站收费偿还。拟设立新的道路收费站的地址、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事宜,由本溪市政府在项目竣工前3个月另行报省政府批准。
二、同意田庄台大桥险桥改造贷款8000万元纳入险桥还贷项目,由全省公路收费站收费统一偿还。
三、原则同意抚顺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试行按年收取的征收管理方式。
(一)抚顺市城市路桥收费项目,由省建设厅归口管理。抚顺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试行按年收取的征收管理方式后,前甸城建收费站主站和两个附属站不再设立。古城子城建收费站收费范围限定为外埠车辆。东岗城建收费站仍维持营运,并对矿区车辆实行按40%收费的优惠政策。
(二)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的征收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2吨以下货车、15座位以下客车600元;2吨以上至5吨货车、16座位至30座位客车1200元;5吨以上至10吨货车、31座位以上客车2400元;10吨以上货车3000元;三轮摩托车150元、二轮摩托车100元。
(三)抚顺市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对收取车辆通行费年费进行听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制定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报省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其资金管理按照省政府辽政〔2000〕19号、辽政〔2001〕62号和省财政厅辽财规字〔2000〕70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抚顺市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承诺,稳妥开展按年收取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管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OO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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