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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通过资产置换方式建设辽宁体育训练中心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通过资产置换方式建设辽宁体育训练中心的批复
(辽政〔2007〕164号)


省体育局:
  你局《关于通过置换方式建设辽宁体育训练中心(柏叶基地)项目的请示》(辽体办字〔2007〕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将辽宁省体育运动训练中心(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包道村)145000平方米和辽宁省军事体育陆上运动学校(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陵西街近河巷4号)68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整体进行转让,并将转让所得资金依法纳税后全部用于辽宁体育训练中心(柏叶基地)建设。
  二、转让资产须由省财政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中涉及的土地资产须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省财政部门核准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资产转让价格依据。
  三、辽宁省体育运动训练中心和辽宁省军事陆上运动学校资产转让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高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等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4号)有关规定办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其资产评估价值。涉及的土地资产,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按相关规定组织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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