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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调整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调整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批复
(辽政〔2007〕19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能的请示》(沈政〔2007〕9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的规定,同意你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增加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民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煤炭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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