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与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与调整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与调整暂行规定
(市规划局 2007年10月)
第一条 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详)的执行与调整,保障城市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已批准的控详的执行与调整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已批准的控详是编制各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实施规划管理以及进行城市建设的依据。
依据控详编制并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因城市经济、社会条件发生变化超出规划预期或因上位规划调整和修编,需对控详进行修编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 因局部地段的经济、社会条件发生变化,需对该地段的控详进行局部修改的,可按程序对控详进行修订或调整。
第六条 对控详的局部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控详的修订:
(一)对局部地段的主要用地结构进行调整的;
(二)对文物紫线和城市紫线进行调整或取消,对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高压黑线、轨道交通橙线进行重大调整或取消(高压线敷设方式的调整除外),对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进行重大调整或取消的;
(三)对建设容量进行重大改变的;
(四)对城市特色意图区的建筑高度进行调整的;
(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对控详的局部修改,属控详的调整。但结合土地使用权边界和建设实际,对控详确定的地块边界进行合理优化,以及对规划用地性质按照有关适建性规定进行调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