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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我市以个人名义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年龄条件的通知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我市以个人名义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年龄条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肥有关单位:

  现将我市以个人名义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失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年龄条件调整如下: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2、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

  3、符合因病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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