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期开展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区县,应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变化、经济的发展、老人的实际和家庭的需求,不断充实服务项目,规范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标准,扩大受援对象,最大限度地为特困独居老人及其他困难老人提供服务。
后期确定开展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区县,应积极学习借鉴先期开展此项工作区县的成功经验做法,采取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确保稳定的原则组织实施。按照确定受援对象,落实服务机构和人员,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工作程序进行。其中,农村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在确定受援对象的同时,还要挑选一批自愿参加、身体健康、热心于为老年人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并组织培训。
七、经费保障
为独居老人提供社会化服务政府资助的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财政按定额标准给予补助。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为独居老人提供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意义和现实意义,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老龄办要充分发挥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集中社会各方力量,大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意义和先进典型,在全市上下形成尊老敬老、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事业的良好风尚。
(二)加强领导。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独居老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要明确专门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的申报和拨付、项目的招投标,以及对申报的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和年审等工作,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规定的说明等综合协调工作。市老龄办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对该项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总体负责工作的推进、监督和检查,确保全市独居老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实施和顺利运行。
(三)统筹管理。各区县要通过政府项目招标和市场竞争的方式,确定1-2家经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运作单位,并由区县老龄办与民间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责任和利益,具体落实为老服务内容。无政府购买服务运作单位的区县,由区县老龄办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责任和利益,落实为老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