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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三)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并负责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督促落实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精神尽快执结。同时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四)严肃查处拖欠。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瞒报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还要按《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不按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工时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用人单位,及时依法处理。

  (五)认真及时报送材料。

  1、请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于2007年10月26日前将本地专项检查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于2007年11月19日之前用人单位自查阶段有关数据,包括用人单位户数、自查涉及职工人数及其中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人数及补发总额等,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于2007年11月30日、2007年12月13日、2008年1月13日分三次将活动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件并附阶段情况统计表(见附表)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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