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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11月5日至11月25日)。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向所辖区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出关于报送工资支付有关情况的书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其2007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的数额、涉及人数及人员构成情况、拖欠的时间、拖欠的原因等,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涉及建筑企业的,同时抄送市建委。

  (三)执法检查阶段(2007年11月26日至2008年1月31日)。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并可邀请工商、司法等部门参加,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自查阶段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案。期间,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公安厅、总工会将联合组成督查组,对我市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区(开发区)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响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专项目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明确清欠责任,加强部门协作。此次检查活动实行“条块结合,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监察和协调;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本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认真做好辖区内企业工资清欠工作。要抽调专人,明确工作责任,特别是加强一线检查力量,保证执法检查效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做到相关责任部门都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到申诉有门、处理及时。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检查期间,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建设部门设立联合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现问题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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