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建立负责校园安全的专门机构,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置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安全工作。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公安部门的职责:通过组织实施“警务进校园”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受理广大师生的报警和求助,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加强学校周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交通和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学校妥善处置校园内外突发事件。
卫生部门的职责:检查、指导校医院(卫生所)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食堂、食杂店、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建设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要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纠正。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定期检查、检验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学校的职责:建立由社区民警、教师、学生以及相关警种参加的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保卫组织,落实专兼职保卫人员,明确保卫职责。大力推行校园“平安责任区”制度,使校园内部区域安全责任落实到班级和教师。在校园内重点部位及周边治安复杂地区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公安机关联网,全面提升防范工作的科技含量。
举办学校的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职责: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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