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5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
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把政府网站办成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重要平台,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建立的面向社会和公众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办事和公益服务、进行互动交流的平台。
第三条 政府网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的理念,着力突出政务特色,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
第二章 网站体系
第四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是全省政府网站的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省政府门户网站),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网站是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承担对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任务。
第五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及省政府各部门网站就全省重大问题进行政府信息发布,提供相关内容的在线办事和公益服务,开展与公众互动交流。
第六条 各市政府网站作为本地区政府门户网站,其政府部门网站和各县(市、区)政府网站是子网站。要及时发布政府信息,搭建与公众互动交流平台,着重为公众和企业提供在线办事服务、公益性服务。
第七条 省、市政府门户网站须与其子网站做好链接,通过相应的技术规范,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共建和整体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