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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中央企业要主动接受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强沟通衔接,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发挥联动机制作用。
  四、推进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一)编制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主线,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和完成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急预案要结合本企业的风险隐患特点,以编制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重点,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其他方面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要简明、管用、注重实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生产企业要在预案中明确可能发生事故的具体应对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和改革重组改制企业预案编制的指导工作,明确预案编制的程序、时限、范围、内容、措施等要求,提高预案质量。
  (二)加强企业应急预案管理。
  1.应急预案发布实施。各企业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并根据预案类别,报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发布实施。预案发布后,各企业要立即抓好预案内容的落实,切实做好预案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应急预案的修订。企业应建立各类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管理制度,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动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产品品种、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每年修订一次。
  3.应急预案的备案。企业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和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高危行业、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案、企业涉及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同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备案实行纸介质文本和磁介质文档双备份备案制度,实现备案、管理、使用有机结合。备案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预案演练。各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工作,加强对演练情况的总结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预案演练的指导,并组织高危行业企业开展联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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