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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6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有效措施,是建立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于增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为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以及土地执法监察情况、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汇报工作情况,及时反应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制定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重大政策时,要认真听取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所提意见或建议。

  二、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政府在上报这方面的文件时,要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由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要将批准文件及时报送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对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提出的审查意见,省国土资源厅要主动说明情况,完善有关资料;对其所提工作建议,要及时研究落实或改进。

  三、各地要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对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开展调查与审核工作,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推诿或瞒报。对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交办的有关信访、举报案件,要及时依法组织调查或查处,并及时报送调查或查处结果。对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意见和督察建议,要予以高度重视,并按照督察时限、内容等要求,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市以下政府落实整改意见和督察建议的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后,要及时向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报告。

  四、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加强与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的工作联系与配合。省政府指定一名副秘书长负责与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的联络。省政府召开的年度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以及国土资源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和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要及时通知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派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省、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土地管理和调控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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