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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二轮修志工作规划的通知

  2.各级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要强化指导、服务意识,切实承担起主管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职责。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精心编制修志规划和实施方案,为第二轮修志提供科学、规范的指导和依据;认真组织实施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组织专家会审、难点攻关,着力提高队伍素质和志书质量;积极开发、利用方志资源,把修志与读志用志和建设“地方文献”、“地情资料”、“区域研究”三个中心结合起来,在创新与服务中不断增强方志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3.省、市、县(市、区)志各承编单位要成立编纂委员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编修任务高质量按时完成。编纂委员会主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并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修志工作;选配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情况、精通业务、文字功底较强的同志担任主编,配备若干编写人员,组成编写班子;积极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切实解决修志经费、办公设施等保障问题;科学制定编纂方案,实行以“定任务、定质量、定时间、定奖惩”为内容的承编责任制,认真按计划组织实施;加强检查、督促,及时解决修志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坚持质量把关和审查验收制度,认真做好分志(篇)送审前的审查把关工作。
  4.承编《辽宁省志》(1986-2005)的省直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担负起修志职责。要按照《〈辽宁省志〉(1986-2005)分志设置及承编分工》明确的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责任落实、队伍落实、方案落实、培训落实、保障落实和工作指导落实,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续修工作全面展开。起步阶段要抓紧完成分志篇目设计编制工作,于2007年底前报省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审批。省志各分志凡涉及两个以上承编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其他承编单位要服从统一调度,密切协商沟通,共同完成编修任务。
  5.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志书质量控制体系,切实把好第二轮修志质量关。各级政府及其地方志办公室、各承编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坚持和完善主编责任制、质量考核责任制、一评三审制、督查通报制等工作制度,规范编纂、评审程序,严格执行审查验收制度。省志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并批准,市、县(市、区)志经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后,市志须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批准;县(市、区)志须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志书一律不允许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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